發明學 :
'''發明'''是指一種新事物或技術的首度出現。
發明可以分為
(1)物件的發明及方法的發明;而物件的發明亦不限於有形的物件,無形的物件.
發明家是指創造或發現新設備、新方法的人,這些新的創造往往推動社會發展和進步。
如今發明家通常用於描繪那些獲得多項專利的人。
專利主要是對"發明、新型、新式樣"此三者經申請並通過審查後所授予的一種權利.
"發明"是指提供新的做事方式或對某一問題提出新的技術解決方案的產品或方法;
"新型"是指對舊事物的形狀、構造或裝置提出新的技術性創作;
"新式樣"則是指在事物的外觀尚追求美感的新創作。
專利對專利權人的發明予以保護在20年內為有效時限;對新型予以保護有效時限為10年;對新式樣予以保護有效時限為12年。 大陸地區發明的保護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保護年限為十年。
專利一般由各國國家專利局授予,或由代表若干國家授權的地區局授予,例如美國專利與商標局(USPTO,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歐洲專利局(EPO, European Patent Office),日本特許廳(JPO)和非洲知識產權組織(OAPI, Organisation Africain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等處是世界上各專利權人基於商業佈局的考量,會積極申請專利的對象。
根據這些地區制度,申請人在一國或多國提出要求保護髮明的申請,然後由每一個國家來決定是否在各自領土上給予專利保護。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專利合作條約》(PCT,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規定,提出一份國際專利申請,即具有與在被指定國提出的國家申請相同的申請效力。提出保護要求的申請人可以只提出一份申請,而申請在該條約的無論多少個簽署國中獲得保護。
根據《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國際申請,僅能使申請人向多國提出專利申請,如果希望在多國獲得專利權,還需要分別經過各國的專利審查才有可能分別由各國授予專利權。而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的專利申請,則可以由歐洲專利局統一審查,如通過審查,則由歐洲專利局統一授權,在申請人指定的國家中都享有專利權。